2015年8月调价通知
- 2017-11-29 21:28:0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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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函〔2015〕103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城区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五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6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物价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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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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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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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县城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和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城区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将现行上门收运垃圾服务费(含清扫保洁费)和垃圾处理费合并,统称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委托县自来水总公司代收代缴。为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义
本方案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和医疗垃圾)。
本方案所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终端处理(卫生填埋或焚烧)等环节产生的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范围:县城规划区自来水供水管网及环卫服务“双覆盖”区域。
收费对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县城暂住人口。
自来水供水管网已覆盖而环卫服务未覆盖的区域,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不列入代收代缴范围。暂不列入代收代缴收费的住户名册,由县环卫部门向自来水总公司提供。
自来水供水管网未覆盖而环卫服务已覆盖的区域,由环卫部门与服务对象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收费办法。
三、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下表:
五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 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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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城常住人口(含外来暂住人口) |
户/月 |
8.5元 |
2019年1月1日起3元 |
1、居民住户2015年标准为2.5元,2019年1月1日起3元。 2、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低保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家庭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 3、学校(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按教职工人数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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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人以下单位 |
月 |
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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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人-50人单位 |
月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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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人-100人单位 |
月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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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人以上单位 |
月 |
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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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酒楼、饭店、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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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面积收取(包括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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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平方米以下 |
月 |
75-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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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300平方米 |
月 |
150-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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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500平方米 |
月 |
30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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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1-1000平方米 |
月 |
600-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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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1-2000平方米 |
月 |
900-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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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1-3000平方米 |
月 |
1200-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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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1平方米以上 |
月 |
1500-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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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体流动摊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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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摆卖蔬菜、肉食、水产品、水果、副食品 |
月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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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用百货、日杂、五金交化等流动摊档 |
月 |
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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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类经营门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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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容美发、健身服务、水果批发、煤炭、废品回收、机动车辆维修检测、洗车、屠宰、木材加工制作、煤气店 |
月 |
45-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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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糖烟酒、服装、药品、家具、诊所、副食品、日杂生资 |
月 |
15-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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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门店 |
月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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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
六、建筑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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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建筑工地淤泥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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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平方米以下 |
一次性收取 |
300元 |
按年度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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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1000平方米 |
一次性收取 |
750元 |
按年度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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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1-2000平方米 |
一次性收取 |
1500元 |
按年度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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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1-3000平方米 |
一次性收取 |
2250元 |
按年度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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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1-4000平方米 |
一次性收取 |
3000元 |
按年度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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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1平方米以上 |
一次性收取 |
每增加1000平方加收750元 |
按年度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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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产、加工、机动车辆维修检测场(站)流通、医疗、电信和金融企业(含国有、集体、私营)、出租屋 |
m2/月 |
0.15元 |
按垃圾收集面积(建筑物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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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区范围外运送到填埋场处理 |
吨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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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4001平方米以上,收费基数为3000元/年,每增加1000平方米加收75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1000平方米超过500平方米的按1000平方米计)。
当月用水为零度的水表用户,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多户使用同一水表的,按实际住户数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同一姓名多户水表的,按水表户数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门店与住户混合用水,按门店标准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收费主体和代收手续费
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由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组织实施。委托县自来水总公司随水费代收代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自来水总公司可按收费总额的4%计提手续费。
五、垃圾收运方式和退费规定
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后,垃圾收运方式和运营秩序维持现状不变,具体由环卫部门组织实施。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后,居民住户不重复负担垃圾处理费。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的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得再计收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方案实施前已收取2015年度上门收运垃圾服务费的,凭有效证明,到县自来水总公司水费缴交处,经环卫工作人员核定后,不再收取2015年度垃圾处理费。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聘请人员上门收集(或转运)垃圾的住宅小区,环卫部门应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一部分退还服务单位,具体退还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村(居)委会组织人员上门收集垃圾的区域,其退费问题由环卫部门与村(居)委会协商解决。
六、收费资金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垃圾处理各个环节的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自来水总公司每月随水费代扣的收费收入(代收手续费可直接减除),以及环卫部门自行直接收取的收费收入,均应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指定账户,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划拔给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七、救济政策
特困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烈属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家庭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免收、减免对象由县民政局提供有关数据和名册。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收取对象由县教育局提供有关数据和名册。
八、本方案由五华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收费政策如与本方案有抵触,以本方案为准。
联系人: | 曾环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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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753-4438932 |
传真: | 0753-4438932 |
Email: | whgs-2006@163.com |
地址: | 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兴中路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