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调价通知
- 2017-11-29 22:02:0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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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函〔2016〕232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调整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
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五华县调整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价格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11月2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五华县调整县城和重点建制镇
污水处理费价格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污水处理的管理,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增强市民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意识,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义
污水处理费按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用量计量征收。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范围和对象
收费范围和对象包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含重点建制镇华城、安流镇)所有自来水用户。
三、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一)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吨:居民由原0.57元调整为0.85元,非居民由0.95元调整为1.20元。(具体见下表)
(二)重点建制镇华城镇、安流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参照县城收费标准执行。
表1: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
用水类别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 |
价费合计 |
备注 |
1 |
居民生活用水 |
1.73 |
0.85 |
2.58 |
|
2 |
工业用水 |
1.65 |
1.20 |
2.85 |
|
3 |
行政事业用水 |
2.15 |
1.20 |
3.35 |
|
4 |
经营服务行业用水 |
2.45 |
1.20 |
3.65 |
|
5 |
绿化环卫用水 |
1.60 |
0.85 |
2.45 |
|
6 |
特种行业用水 |
2.95 |
1.20 |
4.15 |
|
四、污水处理收费的征收方式
(一)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由自来水总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征收。
(二)自备水源用水的,由县水务局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确定并代收。
五、收费资金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五华县自来水总公司和华城镇、安流镇供水站每月随水费代收代缴的污水处理费,以及县水务局直接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均应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指定账户,并如实向当地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
六、救济政策
对烈属、孤寡老人、五保户、低保户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户、特困职工家庭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污水处理费。
七、本方案由五华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收费政策如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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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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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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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曾环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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